母婴保健方法篇1
关键词:健康教育;母婴同室;应用及影响
健康教育是以医院作为教学基地,通过对住院患者和其家属有计划的信息传播和行为干预,帮助患者及其家属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使其掌握必要的健康卫生知识,戒掉不良生活习惯,建立科学、合理、有利于健康生活习惯的过程。健康教育是产妇产后护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产后护理干预对产妇康复及婴儿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新生婴儿与他们年轻的父母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对产后卫生保健常识、母乳喂养知识及技巧和新生儿护理都缺乏必要的了解,因而对初产妇进行指导和健康知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我院通过选取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在我院产科住院分娩的孕妇150例,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各75例。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传统健康宣教,观察组通过我院建立的爱婴病房实行母婴同室护理管理,在对产妇进行健康知识教育方法及影响方面总结了大量的临床经验,现总结报道如下:
1材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在我院产科住院分娩的孕妇150例为对象,年龄22~34岁,平均(25.78±5.38)岁;新生儿孕周(37.59±1.93),日龄(5.27±3.27)d,两组研究对象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各75例。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传统健康宣教,观察组给予母婴同室护理、新的健康知识教育模式。两组研究对象在年龄、性别、孕周、日龄、体重、父母文化程度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本次研究通过我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并在研究对象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进行。
1.2健康教育及护理方法
观察组护理干预:产妇安排在爱婴病房(母婴同室)中,爱婴病房中设有健康知识宣传画,产科护士对其进行常规婴儿母乳喂养宣导,并根据分娩天数每天为其翻阅健康知识挂历为其讲解,并评估母乳喂养有效性。观察组健康教育:健康知识采用宣传挂历方式,内容包括:入院须知;爱婴病房的安全(如:室息、烫伤、捂被综合征及病房探视人员过多等,并全程协助产妇解决困难);产后一天内的产妇护理须知;母乳喂养的技巧、优点;产后卧位指导;新生儿正确吮方法;产后第二天母乳不足的处理方法、饮食指导、日常卫生注意事项;新生儿换尿不湿的图片讲解;产后第三天奶胀的处理,新生儿晚间哭闹、吐奶的处理;新生儿预防接种及疾病筛查宣教;出院须知(内容包括:新生儿护理要点及常见症状处理方法,新生儿的脐部、大小便、哭声及黄疸的观察,尿布的更换,告知产妇产后40天禁盆浴及性生活,定时做母婴健康检查。产妇顺产3个月、剖宫产6个月后上节育环,避免哺乳期再孕)。对照组护理干预及健康教育:75例产妇安排于普通母婴同室病房中,婴儿出生开始对其实施传统的健康知识宣教,常规介绍住院须知、医院环境、主管医护人员及简单新生儿护理要点。两组产妇HAMD评分与HAMA评分及出院问卷调查:HAMA焦虑情绪评分包括:紧张;失眠;抑郁;焦虑;心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肌肉系统症状,谈话表现等14内容,以5分法计分。无症状为0分,症状轻度、中度、重度、极重分别为1分、2分、3分、4分。HAMD抑郁评分包括:睡眠困难、罪恶感、精神性焦虑、人格解体、精神分裂、自卑感、自知力、躯体性焦虑、记忆力减退、绝望、偏执症等24项内容,以5分法计分。无症状为0分;轻、中度为1分;重度为2分。评分越高抑郁状态越重。出院时对两组产妇发放问卷调查。
1.3观察指标
日常健康护理知识掌握情况、产后母婴并发症率、护理满意度、HAMD评分及HAMA评分。
1.4统计学分析
数据用SPSS18.0软件包进行处理,计量资料采用(x±s)表示,并进行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产妇日常健康护理知识掌握情况对比
对照组产妇喂养、沐浴、尿布更换、生理特点等日常健康护理知识的掌握率分别为:72.00%,97.33%,74.67%,66.67%;观察组为:98.67%,98.67%,98.67%,97.33%;两组比较观察组产妇喂养、尿布更换、生理特点等日常健康护理知识的掌握度均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但沐浴护理知识掌握度方面,两组产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2两组产妇及婴儿产后并发症对比
护理干预一月后随访,分别选取产妇和婴儿的皲裂、尿潴留、黄疸、红臀四种并发症发生率进行对比观察组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显著(P<0.05)。
2.3两组HAMD评分与HAMA评分对比
出院时两组产妇HAMD评分与HAMA评分情况进行比较,观察组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显著(P<0.05)。
2.4两组产妇护理满意度、信任度及产后纯母乳喂养对比
出院时对两组产妇进行问卷调查,并对两组产妇对医护人员健康知识教育信任度、满意度及纯母乳喂养情况进行比较,观察组均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显著(P<0.05)。
3讨论
优质的护理干预模式有利于护理人员对产妇和婴儿进行有计划的、细致全面的、带较强针对性的产后护理,对婴儿的健康及产妇产后恢复,预防母婴并发症具有重要意义。世界卫生组织在全球推广爱婴医院以来,在国内母婴同室已逐渐推广使用。健康教育是产妇产后整体护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随着人们健康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对医院的服务要求与日俱增,护理工作既要满足病人多元化需求,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从医疗对象的特点开展个性医疗服务,使其享受到物有所值的高质量医疗服务。健康教育既是医院护理的重要职能,也是治疗手段。
在健康知识宣教的过程中,护士有着重要作用,通过健康知识教育,可增进产妇及家属对疾病预防的保健知识。健康挂历是一种独特健康知识宣教方式,其内容浅显易懂、生动形象,可针对不同文化程度的产妇及家属,有效提高其认知水平,帮助产妇树立母乳喂养信心,同时弥补医务护理人员口头宣教中的不足,提高护理满意度,营造了温馨的爱婴病房,同时也提高了医院的信誉度及服务水平。传统产后卫生管理宣教被动简单,在婴儿出生后给其家属简单介绍一些注意事项。健康知识教育在开展母婴同室后,护士采用多元化、针对性的宣教(如:宣传画讲解、示范、集中播放影音资料),既向产妇和家属传授护理常识,又指导产妇对新生儿喂养,讲解母乳优点及技巧,指导产妇观察新生儿反应、大小便性状、如何更换尿不湿、测体温及呼吸运动等,将家属护理、母婴同室护理及哺乳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如:室息、烫伤、呛咳、捂被综合征及病房探视人员过多等)等科普知识讲解给产妇及家属。对暂不能与婴儿同住的产妇,哺乳由护士指导挤奶,保持乳汁分泌。本研究结果显示,产妇在通过健康教育宣教后,产妇喂养、尿布更换、生理特点等日常健康护理知识的掌握率高达98.67%,98.67%,97.33%,显著高于采用传统产后卫生管理宣教的产妇。
宣教健康知识教育宣教形式的多样化,采取座谈讲解示范、母婴室挂健康知识宣传画、播放音像资料等,可巩固宣传效果,从而推动母乳喂养,教会产妇新生儿沐浴、保暖方法、喂养常识、计免程序使用、辅食选择等健康知识,为新生儿健康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本研究中,经健康知识教育后的母婴并发症率均明显低于采用传统产后卫生管理宣教的母婴,健康知识教育后的产妇出院信任度、满意度、纯母乳喂养率分别为:85.33%、89.33%、88.00%,均显著优于采用传统产后卫生管理宣教的产妇。此外,我院研究中,经健康知识教育后的产妇出院时HAMD评分及HAMA评分明显低于传统产后卫生管理宣教的产妇。新生儿刚离开母体时,生活能力、免疫力低下,需要产妇及其家属的精心护理才能健康成长。因此要求护士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还要掌握相应的人文、社会及心理学知识,才能耐心的与不同文化层次的产妇及家属有效沟通,并作出全面评估和系统性的培顺、宣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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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方法篇2
目的:研究健康宣教联合母婴同室对产妇在日常新生儿护理技能的影响。方法:从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于我院共有146例分娩产妇。以数字法随机分成观察组(73例)和对照组(73例)。其中观察组采用健康宣教联合母婴同室护理方案,对照组则仅仅采用常规护理方案,对比两组产妇满意程度以及产妇产后母婴并发症情况。结果:观察组产妇“满意”者占比89.04%(60/73),显著高于对照组的73.97%(52/73),“不满意”者占比2.74%(2/73),显著低于对照组的10.96%(8/73),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关键词:健康宣教;母婴同室;护理
【中图分类号】
R181.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3763(2014)08-0318-02
健康教育属于护理中的一部分,而健康教育在护理中的优越性越来越明显,其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过程对产妇以及家属增进健康知识、改变健康行为以及培养自我保健意识,保证产后母婴的健康安全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1]。同时,健康教育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以家庭为中心的护理,在母婴同室内为围生期的产妇、婴儿以及家庭提供个性化的临床支持和服务,拉近产妇与新生儿的距离,明显减少产妇的不良情绪[2]。鉴于此,本文通过采用健康宣教联合母婴同室护理,对比常规护理,得到一些结论,现报道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临床资料:从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于我院共有200例分娩产妇。年龄在22至33岁间,平均年龄为25.7±3.4岁,婴儿孕周37.8±1.7周,日龄5.2±3.1天。其中观察组年龄在23至33岁间,平均年龄为26.1±2.2岁,婴儿孕周37.6±1.8周,日龄5.3±3.0天。对照组年龄在22至33岁间,平均年龄为25.5±2.7岁,婴儿孕周37.6±1.7周,日龄5.1±3.2天。两组在年龄、孕周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研究方法: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方案,即产妇在住院期间母婴多享受的一切护理由护理人员在产妇床边进行,护士边操作边讲解,由产妇和家属共同参与。对母婴实行有针对性的一对一护理、一对一阶段性的健康教育,责任护士多于产妇进行交流,了解产妇在护理新生儿护理的心理。观察组采用健康宣教联合母婴同室护理方案,具体措施如下:
1.2.1产前教育:产妇入院后医护人员向其介绍环境、住院知识,认识主管医生以及护士,帮助快速的熟悉环境和适应环境,从而产生安全感,对产妇讲解胎动计数的意义以及方法,分娩的先兆症状,指导无痛分娩的方法,耐心讲解母乳喂养的意义和相关知识,使其树立母乳喂养的信心。指导孕妇多使用富含蛋白、铁钙等食物,保证产妇期的特殊需要。
1.2.2产后恢复:指导产妇学会产后的自我观察,向产妇讲解母婴同步休息的关系,保持心情的愉悦,以保证有充足的睡眠,利于乳汁的分泌。讲解自行排尿以及早排尿的重要性,指导产妇多喝水,早排小便,预防产后尿潴留。多吃蔬菜水果,保持饮食的丰富以及易消化,以满足乳母自身的营养以及泌乳消耗的需要,尽早下床活动,以预防便秘及产后压疮的发生。
1.2.3母乳喂养及护理:对产妇宣教母乳喂养的优点,产后半小时内给婴儿哺乳。哺乳前应清洗,平凹陷者应及时纠正,协助产妇做伸展练习,令突出,以达到成功哺乳的目的,指导正确的喂养姿势和方法,挤奶的目的和操作方法。
1.2.4新生儿护理指导:对产妇进行更换婴儿服、尿布、脐带消毒以及抚触的指导,介绍婴儿的保暖方式、早期教育方法、辅食添加放大以及计划免疫程序等,指导产妇学会观察新生儿,主要为脸色、溢奶、肚脐以及排便等情况。
1.2.5出院后的健康宣教:对产妇介绍新生儿的生理特点、护理技巧以及产褥期的有关保健知识。指导产妇坚持母乳喂养以及进行母乳喂养咨询,进行计划生育措施的指导,产后一个月内禁止盆浴和,避免哺乳期间怀孕,指导科学的养育婴儿,定时体检和预防接种。
1.3疗效评价[4-5]:根据评分表测定产妇满意程度,80-100分为满意,60-80为一般,低于60分为不满意。
1.4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分析。数据比较采用x2检验。P
2结果
2.1两个组别产妇满意程度比较:观察组产妇“满意”者占比89.04%(60/73),显著高于对照组的73.97%(52/73),“不满意”者占比2.74%(2/73),显著低于对照组的10.96%(8/73),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3讨论
以往在临床中,通常只是针对产妇或新生儿的护理,忽略了母婴整体的护理效果。对于母婴同室这一方案,利于母婴接触且尽快的建立并增强母婴感情,更有利于母乳的喂养成功从而降低婴儿的患病率。同时,母婴同室的建立使产妇在分娩后可直接面临照顾婴儿的责任,并且由于初为人母,大多数产妇缺乏相关知识和相关技能技巧,这需要专业的护理人员的指导,并学会自我护理以及新生儿的护理[6]。
本文通过对比健康宣教联合母婴同室护理以及常规护理的效果,结果发现,观察组产妇“满意”者占比显著高于对照组。“不满意”者占比,显著低于对照组。符合汪青[7]等人报道结果,表明以健康宣教联合母婴同室护理,所取得的效果更加显著。此外,观察组产妇尿潴留、破裂占比,婴儿患红臀、黄疸占比均显著低于对照组。与李成菊[8]等人的报道结果一致。表明健康宣教联合母婴同室护理对于产妇以及婴儿并发症具有十分显著的改善作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可能和母婴同室中健康宣教通过护理实践中产妇反馈的意见,及时了解产妇在不同时期面临的各种问题,专业护理人员可根据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宣教,并且取得产妇的配合,及时得满足产妇的各种需求,这有助于产妇顺利完成不同阶段的恢复,最终达到预期的目标等因素有关。有报道表明[9],母婴同室降低了婴儿的发病率,缩短了婴儿的住院时间,院内感染也有所下降,且及时按婴儿的需求喂哺。促进母亲子宫收缩,减少产后出血,增进母亲和婴儿的感情,有利于婴儿心理和智能的发育,有利于牢固母子间的亲密关系,提高母乳喂养和促进婴儿心理和社会适应性的发育[10]。健康教育的过程中,护士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可改善医患关系,增进家属对疾病的预防保健知识,并且反复强化宣教的健康宣教后,可有效的缩短产妇的住院时间,在一方面降低了母婴的痛苦,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家属的经济负担。
综上所述,健康宣教联合母婴同室护理不仅可提高了产妇的自理能力,还可有效的降低母婴并发症的发生率,提高健康教育的满意度。安全性较好,值得临床推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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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方法篇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母婴保健方法篇4
2011年12月24日,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中国保健协会母婴家庭保健服务专业委员会(筹)“中国月子会所行业规范与发展高层研讨会”于上海召开,来自国家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保健协会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近300人参加了研讨会。记者在研讨会上了解到,仅上海一地就有近30家月子会所、月子中心和母婴会所,而众多选择到月子会所坐月子的夫妻,更是在怀孕初期就根据自己的预产期预订好了入住时间,为宝宝的降生提前做好全方位的准备。
问题是,面对需求,我们做好准备了吗?
“月嫂”需要华丽转身
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中国保健协会母婴家庭保健服务专业委员会(筹)秘书长、优艾贝国际月子会所总裁耿梓轩介绍,选择到月子会所坐月子的家庭已经占到全部分娩孕妇的5%左右,该行业已然成为母婴保健服务领域最重要的板块之一。尤其是在新生儿阶段的照料,其专业要求极高,看似平常的细节,却暗藏许多风险。
那么,这一服务行业眼前面临的境况如何?
耿梓轩说:“月子服务面临着一个很大的市场,属于朝阳产业,但服务水准要求很高,其投资巨大,这对于行业发展来说,是一个掣肘。”
春节临近,城市会不会像往年一样,出现“一嫂难求”的现象?
有关人士对此不无担忧,又到年关,来城市打工的保姆开始准备回家过年,而近几年来春节前后成为宝宝出生的高峰期,月嫂的紧缺现象肯定凸显。与月子中心、月子会所不同的是,月嫂中介往往仅能起到“介绍人”的作用,有道是“月嫂领进门、修行在个人”,中介只负责介绍,接下来月嫂的工作能否称心如意,是否够专业,就看这位雇主的运气了。因此,“一嫂难求”的真相是,要为宝宝找到一位真正懂专业、好性格并富有爱心的合格月嫂是难上加难。
这样的市场诉求,就给了月子会所等类似机构很好的发展空间。优艾贝国际月子会所的盛大开幕,便预示着月子服务行业向规范化、高端化迈出了具有领引性的第一步。
市场准入亟待标准和规范
月子服务机构不是医疗机构,它是为产妇和婴儿提供保健的一个机构,所从事的活动不是医疗活动,只是一种保健活动。当前这类机构,存在着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法律法规缺失,监督主体缺失。
有关专家说,这类机构市场的混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一个严格的准入机制。母婴妇幼保健机构鱼龙混杂,有的保健机构以科技公司、文化公司等工商注册以后,摇身一变就开始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目前,没有政府和卫生部门对其经营和许可、服务质量的监管,更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来进行管理。
不仅如此,母婴保健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也令人担忧。由于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使得一些不能严格自律的母婴保健机构介入医院和家庭监管的盲区。如当婴儿和产妇生病时,这些服务企业是否有将病人紧急送入医院的反映机制和通道?会所自制烹饪的月子餐是否有专业部门的监管和卫生部门的监督,真正达到卫生和健康的标准?这一系列问题都应该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来进行规范。
另外,母婴保健机构的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机构的从业人员根本不具备卫生护理和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有些健康咨询师和护理师并不具备专业的资质,甚至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就上岗。
在研讨会上,专家建议,应尽快出台月子市场准入制度强化从业门槛,对其硬件设施,环境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提出硬性的要求。同时,根据母婴保健服务机构的软件、硬件设施,分高中低不同的档次,以适应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同时,要有相应的母婴保健机构公共用品及环境卫生国家标准,以保证母婴的身心健康。
对此,耿梓轩认为,月子中心除了提供餐饮和住宿的基本服务,还要考虑到产后营养膳食调理,专业的产后修养环境。此外还要兼顾产后的心理疏导,科学育儿知识培训,产后形体修复,康复训练,中医调理和照顾等方面的服务,所以服务包括了整个母婴家庭所有的需求服务。
正是基于此,优艾贝国际月子会所才高标准地开了这个行业的先河。
月子会所时代来临
在研讨会上,相关领导和专家提出了建设性的思考。
张凤楼(卫生部原副部长、中纪委委员,中国保健协会理事长):
月子会所与专业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不同,月子会所等不是医疗卫生机构,它是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保健服务的机构。会所拥有的人才是经过专业训练的,这些专业人才提供的是保健服务。当前这类机构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规范标准缺失,监管主体缺位。我希望对这个新的业态、新的朝阳产业,各位专家、有关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给予更多的关注,把我们有关的规范搞好。这个规范现在是月子会所的规范,以后就是专委会的规范,就是保健协会的规范,最后我们可以交到国家国标委来探讨。
秦小明(国务院参事、中国保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我们今天的研讨会,实际上就是母婴保健事业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好的论证。母婴保健服务事业是惠及家庭的好事,特别是这几年广大母婴家庭对于保健服务的需求在日益增长。我们的论证会对月子服务行业的规范和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我认为行业的规范离不开行业的自律,离不开诚信的经营,离不开科学的支撑,我希望早日正式成立母婴家庭保健服务专业委员会,促进整个行业共荣共进。优艾贝会所运营管理团队坚持尊崇母爱的信仰、以母爱的精神为源动力,用心服务好母婴家庭,带动了月子会所行业的规范发展,为我国的母婴保健事业惠及到更多的母婴家庭,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李萍(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
为使母婴保健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中国保健协会已于2009年向卫生部申报成立中国保健协会母婴家庭保健服务专业委员会(简称为专委会),并已获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式的注册登记,专委会将于2012年正式挂牌成立。主要任务就是全面负责全国母婴家庭服务保健行业的协调、规范与发展。我们相信,专委会有信心为母婴家庭提供高质量的指导。
母婴保健方法篇5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母婴保健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民政、计划生育、劳动、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母婴保健工作所需资金,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一)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按一定数额核拨的资金;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款;
(三)按有关规定筹集的资金。
母婴保健资金由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按本规定确定给予减、免费部分的保健对象的保健服务开支。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内容开展婚前健康教育、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母婴保健法》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从事前款规定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七条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登记,经结婚登记机关审查其他条件合格后,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涉外婚姻当事人应当到济南市妇女保健所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边远地区的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交费确有困难的,其检查费用应当给予减免。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并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对婚前医学检查认为需要暂缓结婚的,结婚登记机关应当做好解释工作,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待其治疗康复后方可登记结婚。
对婚前医学检查认为不宜生育的,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受术者享受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的,按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报销;受术者没有享受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的,手术费由县(市)区卫生部门从母婴保健资金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从母婴保健资金中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接触致畸物质的怀孕女职工必须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怀孕妇女应当于妊娠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母子保健手册》,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怀疑胎儿为伴性遗传病、严重X连锁智力低下的,经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做性别鉴定,鉴定结果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孕妇应当住院分娩。因特殊原因不能住院分娩的,必须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接生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为新生儿申报户口的依据。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新生儿进行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并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对婴幼儿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等保健服务;推行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疾病的筛查,并提出治疗意见。
已经生育过严重病残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妇双方应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咨询,接受医学检查,并对已出生的病残儿进行诊断。
第十八条本市母婴保健实行保健保偿责任制度。
参加保健保偿的孕产妇和婴幼儿,按约定缴纳保健保偿费,定期接受母婴系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保健保偿责任要求,为母婴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具体保健保偿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从事看护小儿职业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看护小儿的工作。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与教育部门配合对入园(所)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入园(所)儿童应当到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或健康检查的公民,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其居住地的县(市)、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根据鉴定结论,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从事母婴保健的机构和个人出具假医学证明的,或者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看护小儿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母婴保健方法篇6
【关键词】母乳喂养;等待期;爱婴医院;剖宫产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684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692-02
母乳是婴儿最适宜的营养品,母乳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物质均适合婴儿的胃肠道消化和吸收,母乳内的免疫物质对疾病的预防非常重要。近年来,我区妇幼卫生年报母乳喂养率逐渐下降,为明确我区母乳喂养率下降的原因,促进母乳喂养率提高,笔者对在我院儿保门诊进行健康访视的满4个月儿童300例进行母乳喂养情况调查分析。现将调查过程及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在我院儿保门诊进行健康访视的来自不同地段的满4月龄儿童300例,受访者为儿童母亲或长期看护人。300例儿童均在我区内6家助产机构分娩。
1.2方法采用问卷调查+访谈法,由医生询问调查对象并填写《0-6个月母乳喂养情况调查表》。调查及访谈内容包括婴儿的性别、月龄、分娩方式、胎次、目前营养方式、母亲的年龄、职业、分娩医院、母乳等待期的喂养、母乳喂养方法、自我感觉母乳喂养不成功的主要原因。
1.3定义标准本次调查按《儿童保健学》(第3版)把母乳喂养定义为:全部母乳喂养、部份母乳喂养、象征性母乳喂养;全部母乳喂养包括纯母乳喂养(仅喂母乳)及几乎纯母乳喂养(除母乳外,添加加水、维生素、果汁,每日不超过1-2口):部份母乳喂养包括高比例母乳喂养(母乳占全部食物的80%及以上)、中等比例母乳喂养(母乳占全部婴儿食物的20%-79%)、低比例母乳喂养(母乳占全部婴儿食物的20%以下);定义全部母乳喂养与高比例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成功;其它定义为母乳喂养失败。
1.4统计方法进行卡方检验。
2结果
2.1基本资料收回调查表300张。其中全部母乳喂养28人,高比例母乳喂养115人,中比例母乳喂养65人。低比例母乳喂养20人。象征性母乳喂养72人。成功进行母乳喂养为143人,母乳喂养失败157人。成功母乳喂养率为47.6%。
2.2成功母乳喂养率在爱婴医院合格单位与不合格单位之间的比较见表1。
2.3母乳等待期给孩子喂奶瓶行为对母乳喂养的影响见表2。
2.4剖宫产与正常产对母乳喂养的比较见表3。
2.5母亲不同年龄对母乳喂养的比较25岁以下母亲78人,母乳喂养成功38例;26-30岁母亲162人,母乳喂养成功92例;31-母亲60人,母乳喂养成功35例。X2=4.054,X20.05。
2.6母亲不同职业的影响300例中固定职业(公务员、老师、医务、私企)131例,母乳喂养成功59例;自由职业169人,母乳喂养成功84例。X2=0.64,P>0.05。
3讨论及建议
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从调查表选取了不同爱婴医院之间、母乳等待期喂奶瓶行为、剖宫产与常产、母亲年龄、母亲职业6个可能影响母乳喂养的因素进行比较。经卡方检验,我们发现不同爱婴医院之间、母乳等待期不良的喂养行为、剖宫产3个因素对母乳喂养成功率有显著性差异。不同年龄段母亲之间、不同职业母亲之间母乳喂养成功率无统计学差异。
爱婴医院合格单位产前对母亲的护理,产后贯彻执行母乳喂养“双十条”规定,给予产妇母乳喂养宣传教育的次数多,床头指导规范。增强产妇成功母乳喂养的信心,这一环节非常重要;在母乳等待期过早地接触奶瓶奶在婴儿,在吃母乳会产生错觉,有些婴儿因不适应而拒绝吃母乳。有些母亲觉得孩子既然已吃了奶瓶,索性就连续给孩子吃了奶粉。剖宫产一直是影响母乳喂养的重要原因之一,术后的紧张、疼痛、行动上的不便使下奶的时间延长,这也是婴儿过早地接触奶瓶的原因之一。
母乳喂养的成功主要取决于母亲的信心、耐心和科学的宣教指导。目前我国无论机关、私营、国有事业单位均有产假与女职工哺乳期送奶制度,不存在没有职业歧视因素;自由职业人员更为充足的时间。母亲不同年龄段不是影响母乳喂养的重要因素,每个母亲都有哺乳的欲望和本能。通过我们的调查,我们认为正规的宣教,尤其是爱婴医院建设,让母亲真正认识了母乳喂养的好处,让母亲真正掌握母乳喂养实用技术是保障母乳喂养成功的唯一途径。建议妇幼保健部门及卫生管理部门加强爱婴医院的管理与建设,不能让爱婴医院管理紧一阵、松一阵,爱婴医院的规章制度应该成为助产机构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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